3月1日发生在山西晋城市境内的晋济高速岩后隧道交通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名确认生还的肇事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据肇事司机汤天才交代说,其所驾驶的车为个人所有,挂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只收钱不管理,平时的安全教育、管理都流于形式,教育考试交钱签名即可。李建云说,他上岗一个月,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检查员,平时出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全靠自己。
又是挂靠惹的祸。所以,有网友以此次事故提醒监管者:公司自有车辆和人员可能会培训到位、管理到位,但对挂靠的车辆和人员,可能就会流于形式,应是监管检查的重点;同样也给运输公司提个醒:挂靠,不能只收钱不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
不过,通过对这起事故的分析,我觉得这样的提醒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挂靠”——现阶段盛行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其利益链中,有许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猫腻。如: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的是质资认定制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请注意的是:这里法律规定的是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而肇事司机汤天才其所驾驶的车为个人所有,是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质资的,因此运输危险化学品是违法的,挂靠在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按照这个思路,如果“挂靠”法律概念成立,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让其挂靠,不只是只收钱不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的问题,而是监管部门应该打击的违法非法行为。
不过,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挂靠”这一概念的,通用的说法是法律上不承认“挂靠”。因此,他人和车辆在你公司注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人和车辆就是你公司的人和车辆。众所周知,所谓“挂靠”也不是“白挂干靠”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都是对等的,“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 ,你获了利,岂能无责。因此,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让其挂靠,从法律上就应该对其负全责,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是我的提醒。
(评论员胡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