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取消了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格之后,不少省市将这些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下放到县(市、区)安监部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随之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倾向和问题:有的当甩手掌柜,甚至以为既然考核权放给县级安监部门了,考核自然是你的事情,与我没有关系,一放了之、放任不管;有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认为将考核推给社会中介机构就万事大吉,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设施设备,尤其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必须的运行机制等降低门槛,没有建立起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考核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有的仍然教考不分,由培训机构承担考核职责,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混为一谈,于法不容,缺乏客观性、公正性。等等。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培训考核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关键。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必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培训考核。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既要简政放权,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服务、提高运行质量。
放管要结合。省市可以也应该下发培训考核权,但下放的是考核权力的组织实施形式,不放的是考核权力的归属。县级安监局组织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只不过是代表上级安监部门行使考核权力,考核、认定的主体依然是上级安监部门。上级安监部门的考核职责不是没有了,也不是减少了,反而更重了、要求更高了,要通过细化管理流程,加强过程审核、不间断抽查检查和远程监控等形式才能确保履职到位,达到预期目标。
政事要分开。安监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但一定要明确,购买的服务是什么,政府与之相对应的职责有哪些,科学厘清边界,“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到不越位不错位,更不能缺位。安全培训考核,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做的只能是组织考核等考务工作,考核的权力只能也必须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使,这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不能把考务与考核不分。安监部门必须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从严控制入口关,严格运行过程监控,加强监管,保障培训考核质量。
教考要分离。安监部门可以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考核,但不能把安全培训机构同时认定为考核机构,这既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考分离”原则所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第三方机构的本质特征。培训机构同时承担考核组织工作,既当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考核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正当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丧失了公信力,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全面排查并清理集教考于一身的考试机构,还安全培训考核以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