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切实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力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由全面好转向根本好转的关键,值得我们点个赞。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根本原因。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投入能少则少,能省则省,甚至宁愿赔偿也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隐患整改。
对于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早有明确明文规定,政府清楚,企业也明白。然而,长期以来,是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发展,还是片面追求发展高速度,不少地方政府走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路子,安全生产让路于城市规划、招商引资,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没有采取硬措施进行整改。
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缺少十分有效的手段,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做什么、怎么做、不做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做到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心中有底、监管部门也有底。
制度制定落实,切实执行较难。笔者希望内蒙古自治区在执行该规定上还要采取强硬的措施,强化规定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将规定落实到实处,同时还希望其他地区以内蒙 古自治区为蓝本,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狠下功夫,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