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对于事故教训的吸取,与总书记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很多不到位之处,还不能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吸取事故教训呢?
深刻吸取教训,需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查处到位。按照海因里希事故法则,受伤事故量是死亡事故的几十到几百倍,一般事故远比重特大事故多得多。因此,要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要依法依规查处一般死亡事故,防止处理人员偏少、处分或处罚偏轻、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基本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发生。让一般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认识到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保证其受到足够的教育,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认真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深刻吸取教训,需要对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查处到位。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应当查明和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对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教育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时刻依法依规履职,指导和监督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深刻吸取教训,需要打破行业界限和企业之别。吸取事故教训的最基本目的是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既包括相同行业企业的类似事故、也包括不同行业企业的类似事故,比如炼油厂发生了高处坠落事故,炼油厂应该吸取这样的事故教训,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其它行业企业也应该吸取事故教训。同理,一个监管部门因为监管不到位、检查或者查处隐患不到位而失职渎职,同行业其它地区的监管部门应该吸取教训,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吸取教训。这样才能深刻警醒自己,常怀警惧之心,做到警钟长鸣。
深刻吸取教训,需要学会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很多监管部门和企业不会吸取事故教训,只是看看热闹,听听伤亡情况,最多了解下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就要深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管理上的原因,要关注事故应急和救援中的得失成败,要关注采取了什么样的防范措施来消除隐患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抓住问题实质,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找出自身的问题,提出针对自己的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监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深刻吸取教训,需要持之以恒,不因时过境迁便有所松懈。从国家安监总局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统计可以看出,各类型事故基本呈现出隔季度频发的现象。某一类型事故多发了,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就开始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予以专项整治,企业也“被重视”隐患的排查与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于是,事故减少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转移了,企业认为风声已过,便故态复萌,于是就再度频发事故,如此反复。抓的紧了事故就少了,说明吸取事故教训后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关键是没有坚持长久、没有警钟长鸣。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是必须采取的亡羊补牢措施,对于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强化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安全理念,强化行业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黄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