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举办执法业务专题讲座,支队法律顾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李新颖律师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社会价值这个命题开讲,意在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执法理念问题;二是如何做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问题。小编觉得对安监人都有借鉴意义,拿出来分享~~~
什么是执法合法性?
李律师:作为行政执法者,首先是行政行为要合法,从立案到裁决必须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合法性可以概括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并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三个清单”约束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这就是执法合法性。
什么是执法合理性?
李律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比如,可整改的问题处罚了,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的重了,该重的轻了,不能一视同仁,产生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造成负面影响,让人觉得委屈和不公。
在执法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律师:支队执法案件在合法性上无任何问题,但其合理性和社会价值未能凸显出来。合理性和社会价值是衡量一个案件质量和高度的历史标尺。执法,要合法也要合理,彰显社会价值。
经验表明,很多案件的合法性一般不会有问题,而在合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不少,往往被抓住,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如果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明显不足,显失公正,执法单位会被要求减轻甚至免于处罚。同时,如果不考虑处罚的合理性、客观条件以及违法情节,极易产生对抗情绪,带来负面影响。
柏林墙推倒前三天,一个士兵开枪打死了人。虽说符合当时的法律,但却引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因为士兵明知三天后柏林墙将推倒,东西德要统一还打死人,明显不合理,为此这名士兵被判有罪。所以我们要引以为鉴,我们在保证案件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体现行政行为的社会价值。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一下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为防止权力滥用,法院及行政复议机构除审查案件的合法性外,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必须审查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有出入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实际判定只能减轻不能加重。
在执法中容易犯那些错误?
李律师:在执法过程中,首先应当理直气壮地向违法者讲清执法的目的是防范事故发生,依法办事,不是找茬,讲清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使被执法者认识到问题所在,消除抵触情绪,主动接受执法。
这样的事千万不能做:
不能像卖买东西一样,在处罚金额上与违法者讨价还价。只要你开出的不是法定最低的处罚,违法者就会认为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执法就会十分被动,甚至抗拒执法。这样的话千万不能讲:你一次性把罚款交了吧,我们可以给你减少一点,反之,不配合的话就加重处罚。这种话也会导致讨价还价,丧失执法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执法的合理性具体该如何把握?
李律师:社会价值是衡量执法合理性的基本标尺。一个非法违法行为经缜密审查、反复推论,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极大,非处罚不足以维护法律尊严,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和社会影响的,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讲情面。如果非法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纠正、避免事故发生,且违法者有反省和整改的主观意志,可视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不失为一种合理性。
李律师: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很关键。执法标准要统一、轻重要适度,同案同罚,确保同类案件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要引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使我们的执法人员来一次彻底的理念大变革,开展执法理念交流,树立价值评估意识和正义首位、价值衡量、手段适当等法理原则,使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正确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彰显社会价值为根本出发点,从思想上堵住简单执法、任意执法的根源,实现执法理念的转变。
在工作中怎么实践?
执法理念的树立
郑州市安监局监察支队白博文:执法理念的树立,对于一个执法单位来讲是一次战略性的定位,非常重要。作为支队,其执法理念应该是通过执法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单纯处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天理、国法、人情高度统一
郑州市安监局监察支队白博文:如何做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问题。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统一是衡量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将合法性、合理性、社会价值有机结合,遵循执法宗旨,建立整体观,做到实事求是、心安理得。这是一名优秀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