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事故 吉林石化被罚百万
来源: 化工安全与环境 浏览: 5232 发布于2007年03月08日
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明确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作出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