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要求更加严格
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量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与修改前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较,《条例》关于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将原来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修改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