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字面之意而言,耻辱源于个人或群体在声誉上所受的损害、能够反映出现实的感觉;放大到具体工作中,还要注重于吸取自身与外来的各类反面教材的深刻教训,帮助企业管理者、从业人员共同树立安全生产的主人翁意识,杜绝用血的悲剧去验证标准规范、挑战法律权威,实现安全生产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目标。
但若深究“耻”之来源,则更应透过表象、深究其因,找准问题存在的症结,找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薄弱环节。毕竟,“耻辱教育”开展的到位与否,还应取决于“人”的因素,不光要有知“耻”勇气,还要有知“耻”思维。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而言,应把抓安全生产同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要分析“耻”之来源、运用“耻”之意义、实现“耻”之目的,进而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章,保障安全投入和夯实必要的安全管理基础,决不能把自身的工作疏漏与违法失职,简单归结于员工的违章结果,应最大限度合理设计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履行好应尽的日常监督检查义务。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而言,更要从“耻”之教训,找到克服侥幸心理、领悟抓安全真谛的真实感受,要通过自觉对号入座、深刻反省事故之害、责任之重,变“要我安全”的被动指挥,为“我要安全”的实际行动,运用好手中拒绝违章、检举批评的法律赋予权利、履行好遵章守法、安全操作的基本职责义务,全身心投入到促进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中来。
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而言,更要运用好信息渠道广泛、统计数据准确权威、所掌握法律标准全面等优势,把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耻辱教育”整理成一系列活教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引导监管对象依法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必要的先期干预、合理引导,促进监管双方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
(评论员张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