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那么,双重预防机制的来源是什么?
2013-2016年,全国各地有关行业连续发生了几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如2013年11月,发生了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导致62人死亡;2014年8月,发生了昆山中荣铝粉尘爆炸事故,导致146人死亡;2015年8月,发生了天津港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导致165人死亡;2016年11月,发生了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导致74人死亡。尤其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层面开始重新思考和定位当前的安全监管模式和企业事故预防水平问题。
2016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会会议上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其中一点是: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第一次提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2016年4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的指导思想和“到2018年,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的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推动《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有效实施,2016年10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提出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并对如何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有关双重预防机制的文件,全面开始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我们再来看看究竟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在安委办〔2016〕3号文和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管理,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分级、风险管控,即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及能量,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什么事故,全面排查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是否完好,运用风险评价准则对风险点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然后由不同层级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管控,保证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完好。
隐患排查治理就是对风险点的管控措施通过隐患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管控,及时发现风险点管控措施潜在的隐患,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那么何为“双重预防”?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这是第一重“预防”;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第二重“预防”。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是并列的两项工作?是有先后顺序的两项工作?其实都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相互包含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中。
结合隐患的定义,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中“隐患”的定义为:“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
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三个过程,同时这三个过程也是双重预防机制的三个具体目的。
第一个过程即第一个目的——“辨识”,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和能量(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源),辨识这些根源在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什么事故。
第二个过程即第二个目的——“评价分级”,利用风险评价准则,评价风险点导致各类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
第三个过程即第三个目的——“管控”,即对风险的管控,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评价分级”的过程中,包含了隐患排查的过程,即对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措施是否齐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风险现有管控措施有缺失或缺陷,即存在了隐患,可能会构成较大或重大风险,影响风险分级结果。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包含了对第二个过程发现隐患的治理及对风险点现有管控措施的全面、持续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保证风险随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以上即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中,也可以这么理解:风险分级管控就是双重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