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安全生产报》刊登了一篇《对央企加油站——县级安监局是否有执法权?》的文章,该文对县级安监局是否对央企有执法权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读了本文后,笔者认为国家安监总局应该制定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对央企的监管权限。
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无论是央企,还是其他企业,县级安监部门都有监管权和执法权,都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但是,如果真让县级安监部门来负责央企的安全监管,总让人觉得有小马拉大车之感,监管起来非常吃力,从级别上不对称,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同时,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因此,按照15号令的规定,县级安监部门对央企及所属企业就没有监管权限和执法权限。
由于以上有关规定前后矛盾,造成了在执法的混乱,这样很容易造成各级安监部门监管和执法的上混乱。情况往往是这样的,好管的企业都争着管,有利的事情特别是有经济利益的事都争着干;难管的企业、有危险的企业都不愿管,遇到难事、担责任的事都绕着走,互相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责任。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央企的监管权限。
(孙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