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金治民
单位:西安市未央区安监局
类型:安全管理与法规
-------------------------------------------------------
详细:
各位专家好!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两点比较困惑,在这里向各位请教:
一是:无仓储企业的预案评审:第三章第九条第六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无仓储企业属于经营类企业,区县管辖的无仓储企业规模很小,一般3人左右,利润很小,做个预案评审,请三四个专家参加,少则需要三五千,多则万把元,违背了当前提出的为企业减负这一口号,企业难以承受,意见很大,目前已有企业向我们提出退出这个行业该做其他业务。
二是 不达到重大危险源级别的经营许可不用评价报告;
依据第三章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依照新规定在今后会出现这样一类企业,有仓储设施,但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不需要做安评的仓储企业,危险性明显大于那些单纯的无仓储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给安全监管带来难度。
以上问题,请各位专家予以解答,若有不对之处请给予批评指出,谢谢。
专家答复:高明
问题一:参照法规条款原文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无仓储企业属于经营类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无仓储企业属于经营类企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第二类企业,只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而无须进行预案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及如何对预案进行论证。本人认为:“无仓储企业属于经营类企业”应急预案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直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可省略预案评审环节,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问题二:参照法规条款原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我本人不同意“依照新规定在今后会出现这样一类企业,有仓储设施,但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不需要做安评的仓储企业,危险性明显大于那些单纯的无仓储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给安全监管带来难度”这句话的部分提法。
如上所述,该类别企业在项目建设之初,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安全评价报告合格,意味着该类企业在建设阶段就将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同时:按照国家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起到保障作用,确保企业实现本质安全。所以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给安全监管带来难度的想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