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 3647 发布于2016年11月08日
2016年11月8日9时40分,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一)直接原因
因未对氨水储罐进行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氨水储罐内存有空气,挥发出的氨气与罐内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安装人员进行直管段与U形弯管焊接作业时,未采用隔断措施,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之间管道内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使罐内压力异常升高,罐底与罐体东南方向的结合处撕裂,大量气液混合物喷出,反冲力使氨水储罐抬高并抛出35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河北五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1)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无资格证书; 发包方人员参与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发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2)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U型管道未进行气密性试验,氨水储罐未进行焊缝无损检测,同意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未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体顶部焊接作业。(3)未建立动火作业管理机制。涉及动火作业既未按标准办理作业票证,也未进行作业前的动火分析。2.江南环保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发现的隐患跟踪整改。(1)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对参与施工的发包方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告知和技术方案交底,也未督促分包单位对发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管道未进行气密性试验,氨水储罐未进行焊缝无损检测,未对氨水储罐内进行惰性气体吹扫、置换,同意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2)工程项目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无资格证书;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未对隐患跟踪整改;发包方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3.嘉周热力未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参与工程施工,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1)未履行工程管理责任。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管道安装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