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陈*瑞

于1年前留言:

老师,好。想咨询下,爆炸危险性区域内使用的各类防爆电气设施是否能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中?

回复:
您好!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企业属于上述范围的爆炸危险性区域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施费用,能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许*军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请教两个问题:动火作业的监护人需要距离动火点多少米进行监护?临时用电作业时,是作业票审批前接用电线路通电,还是审批后再通知电工接线?

回复:
您好!殊作业监护人应在适当的位置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护。临时用电作业票经过审批后电工方可接电。

汪*海

于1年前留言:

专家好,请问临时用电作业,在插头未接到电网上,电缆布设及配电箱准备阶段,需要开临电作业票吗?如果需要,那有一项“配电箱外壳是否做好接地”,在准备阶段还没做接地呢,那如何勾选? 谢谢!

回复:
您好!临时用电作业前的准备阶段可不视为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临时用电作业从电工开始接电开始。

姜*培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对于要连续实施多日的同一项检修工作,若一张临时用电票关联多张动火作业票,请问关联的其他特种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栏和完工验收栏应如何填写?目前我公司填写的方法是将所有关联动火作业票均填入关联的其他特种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栏中。完工验收栏中填写两行,未终结时填写“当日工作已结束,设备已断电,现场清理完毕”,但不签字和注明时间。终结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完成,线路已拆除“,签字并注明时间。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GB30871-2022的规定?谢谢。

回复:
您好!如果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对应多张动火作业票,则临时用电作业票中应该把所有关联的动火作业票编号全部填写上。GB 30871-2022中没有明确作业中断时是否需要填写完工验收意见。对于连续工作多天的同一项作业活动,白天作业暂时结束晚上不继续作业的,完工验收栏建议这样填写:作业未终结时填写“当日工作已结束,设备已断电,现场清理完毕”,签字并注明时间;终结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完成,线路已拆除”,签字并注明时间。

石*泉

于1年前留言:

《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中没有明确承包商进场安全教育时限要求,请问承包商进场培训学时以及离开后再次入场培训时限如何确定?长期在公司有业务的承包商再培训如何确定?

回复:
您好!承包商进场培训学时以及离开后再次入场培训学时可参考按照AQ/T 3005-2006《石油化工建设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第A7.2条要求,长期在项目工地工作的人员在现场开始工作前,要接受一个大约4小时的入场培训。进入工地进行3天以内短期施工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要接受大约1小时的入场培训课程。临时进入工地参观访问的人员,应接受一个大约15分钟的简短入场培训。对于本地区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满足当地法规标准的要求。 国内现行法规标准中未明确长期在公司有业务承包商的再培训要求,企业可结合实际来明确承包商的再培训管理要求。建议在承包商人员首次入厂培训后,每年度组织一次再培训,培训学时与承包商首次入厂培训学时相同。

刘*勇

于1年前留言:

企业前期已建设有室外露天的乙醇回收装置,控制室设置在毗邻的建筑一侧内,控制室所在位置的外墙距离回收装置最近直线距离15.2m,且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外墙距离回收装置最短距离12.5m,在安全评价中装置的死亡半径为7.88m,控制室位于死亡半径外,这个控制室与装置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回复:
您好!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表4.2.12的要求,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二类全厂重要设施间距为35米,按前述描述该控制室为区域性重要设施,结合表4.2.12注3的要求,间距为26.25米。

陈*文

于1年前留言:

请问在非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焊机需要办理临时用电票吗?

回复:
您好!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电均应办理临时用电票。使用电焊机应属于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票。

薛*伟

于1年前留言:

现场应急处置演练有必要是每个班都演一遍?评估人有必要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回复:
您好!根据GB/T 29639-2020 第5.4条现场处置方案的定义,现场处置方案通常以班组为单位明确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应急管理部2019年第2号令第十五条的要求,针对危险性较大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所以现场处置方案不是越多越好,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建议每个班组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一遍,这样才能达到演练目的。 根据应急管理部2019年第2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应急演练必须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如果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3人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如果演练过程简单、参加人员较少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建议至少安排1人进行全过程评估。

门*阳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目前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1、动火作业票 安全措施中 有(与动火设备相连接所有管线已断开,加盲板()块...... )这一选项,动火作业前相关已加装盲板,动火当天,盲板抽堵作业票已结束,请问该动火作业票 关联的特殊作业票中需要填写 盲板作业及其票号吗?2、动火作业及相关作业需进行取样分析时,分析结果应该如何填写 (如 代表性气体为液化石油气 分析结果/%VOL 这一栏 应填≤0%还是为0%)3、 使用普通电焊机在风险辨识中 是否涉及灼伤这一选项; 4、临时用电票中的气体取样分析的取样点问题,若电焊机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请问分析点是否可以与火票一致 还是需要对接电处、电气设备(如电焊机)位置进行取样分析,那是否能理解为临时用电需要进行 两处地点的取样分析 (接电处及电气设备处分析)?4

回复:
您好!1.关联特殊作业,一般指同一项检修活动中要同时进行的相互关联特殊作业。如果盲板抽堵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已经完成,则二者不构成关联作业。 2.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气体分析结果,应按气体检测仪实际显示结果填写。 3.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辨识使用电焊机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使用电焊机时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有灼伤的风险,但对于电焊机的使用这不是主要应关注的风险,辨识结果中可填可不填。 4.如果使用电焊机作业,则相关联的临时用电和动火作业可以共用同一可燃气体检测分析数据。可燃气体检测点应包括非防爆的接电处、配电箱、焊机机、其他非防爆电气设备和动火点等所有可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等处,这些检测点如果距离在10m内,可只记录一个检测分析数据,如果距离超过了10米,则应分别记录检测分析数据。

柴*龙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 我公司在维修卧式反应器时(长11米,直径3.6米),需进入反应器内部。反应器头部(搅拌器部分)已完全打开作为人员通道,内部已清理干净,公司的人对于此作业是否属于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疑问。针对受限空间的定义,此反应器仅符合“通道受限”这一条,是否可以按照一般作业进行管理呢?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按GB 30871-2022中受限空间的定义,该问题提到的反应器属于典型的受限空间。

胡*华

于1年前留言:

在关于30871答疑中,有网友多次提到使用四轮登高车是不是属于登高作业,是否需要办理登高票。想再次核实一下答案的正确性。1、四轮剪刀撑式的登高车,直上直下,最高高度9米左右。2、四轮汽车吊式的登高车,通过起重臂举起的登高车。这两类形式的登高车哪种情形需要办理登高票,哪种不需要。说明一下都是有操作平台,有护栏的。

回复:
您好!使用问题中提到的这两种登高车作业为非常规作业,且均有高处坠落风险,都属于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票。

刘*宇

于1年前留言:

农业硝酸钾可是管制的易制爆化学品?

回复:
您好!按照《农业用硝酸钾》(GB/T 20784-2018)表1农业用硝酸钾的要求,合格品农业用硝酸钾中K2O的质量分数≥44%、总氮(N)的质量分数≥13.5%,K2O的主要危险性类别为腐蚀性。标准的第6.2条“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注GB 190—2009中标签5的“氧化性物质”。若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试表明不属于氧化性物质的可不标“氧化性物质”标签”,所以建议生产企业对农业用硝酸钾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依据鉴定与分类结论进行管理。

陈*瑞

于1年前留言:

请教专家老师一项问题:目前危险化学品的MSDS编制要求是根据GB/T17519执行的,里面并没有对MSDS有效期的规定。但在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中针对MSDS要求的是每五年更换一次。 请问,是否还需要执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这一文件?

回复:
您好!《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423号)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时效状态为现行有效,所以各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执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张*源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如何理解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我是安排员工1小时巡检一次?还是可以安排员工2小时巡检一次,每次巡检时间超过1小时,这样巡检间隔也不算超过1小时? 因为公司装置较大,员工巡检一次就超过1小时,若1小时巡检一次,第一轮还没查完,又得安排人开始查了。

回复:
您好!这个要求出自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第3.2.1条:“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其中不间断巡检是指装置巡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沿着指定的巡检路线按顺序进行检查,循环往复(可以按照不同岗位错开巡检时间),做到生产现场时刻有人在巡检即可。

金*泉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工段属于氯气液化和储存,还包括液氯的装车和包装钢瓶,按这种情况属于氯化工艺还是电解工艺?还是两个都要包括?麻烦尽快回复一下

回复:
您好!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氯化工艺作业是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为特种作业,据此氯气液化和储存应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

李*孟

于1年前留言:

丙类车间厂房内设置有两条生产线(左右两侧各一条),目前左侧的生产线已经建成投入试生产阶段,准备进行右边生产线的施工建设,建设期间的动火管理执行问题,在30871应用问答通用部分19中关于“对新、改、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动火作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可以按照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1)基本建设项目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 (2)在地面动火时,作业区域面向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一侧已采用高度不低于2m的彩钢围挡等形式予以遮挡;在高处作业时,应预先进行风险分析,并加强动火作业时的气体检测工作; (3)作业区域距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距离不小于30m。 ” 左右两边的生产工艺系统是完全独立的,目前左右两边已经进行了2米高的围挡隔离,由于车间是丙类车间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所以能否按照《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动火管理,不用执行30871,

回复:
如果经过确认车间确实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车间内新建设的生产线与原生产线做好了规范的隔离,则新建设生产线处的动火作业可以不执行GB 30871的有关要求,或者将生产线建设场所划定为临时固定动火区进行管理。

张*军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请问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中(管道参数)这项,温度压力对于“抽、堵”盲板,这里的温度压力分别怎么填?堵盲板时选型是根据这里的温度压力和管径决定的吗?

回复:
您好!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中的“管道参数”中温度压力应该填写该管道在抽或堵盲板前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温度和压力。2.GB 30871-2022第7.3条规定: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

曾*粽

于1年前留言:

您好,在30871应用问答中提出高处作业票有效期7天,作业中断3小时须由该等级作业票批准权限人员重新签署意见并签字。实际作业中基本做不到7*24不间断作业,是否需要第二天重新开票审批?因为现在特殊作业政府监管非常严格,政府、专家、企业理解不同,企业很容易因30871执行问题受到处罚。

回复:
您好!同一项检修或其他作业活动涉及高处作业,需要连续实施多天的,可以开具有效期为多天(不大于7天)的高处作业票,作业中断后再作业前由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可继续作业。也可以每天作业前重新再办理一张高处安全作业票。

王*军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的最新GB30871临时用电作业票关于填写的问题:1、关于“作业人”填写,协会专家给出的“接电、拆电的企业专业电工”,“用电人”指的是“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作业人员”; 那么想问老师的是“作业人” 下面 一行“作业负责人”指的是谁?2、审批环节,“作业负责人意见”指的是谁? 3、 ”用电单位意见“老师回答的是”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设备实施作业的人员所属单位“,如果遇到本单位电工自己作业,“作业负责人意见”、“用电单位意见”、“配送电单位意见”可以由企业电气主管/负责人一个人签署吗?

回复:
您好!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的“作业负责人”是指接电拆电人员中的相关负责人。2.“作业负责人意见”就是“作业负责人”的意见。3.如果“用电人”也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电工,则“作业负责人意见”、“用电单位意见”、“配送电单位意见”可以由企业电气部门有关负责人一个人签署。

陈*瑞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部分专家在检查中,对现场公示的MSDS提出有效期是5年(向危化品供应商索取的MSDS),我们查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都没有说具体有效期是几年,请问,MSDS的有效期有规定吗?(除了正常修订以外)针对供应商提供的MSDS有没有需要供应商盖章的硬性要求?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目前同样没有相关文件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需要加盖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公章做出明确说明。企业应确保索取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是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