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H*e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企业甲类罐区(非重大危险源罐区)内进行地面支架固定,使用电锤作业,是否可以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第5.1.3条要求:“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企业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罐区的甲类罐区内进行地面支架固定,使用电锤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聂*川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针对新的《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个难点需要咨询一下:新版规范中附录B.1中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部门为“所在基层单位”。我想咨询一下这里所说的审批签字的话对应的是动火票中“作业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安全管理部门意见、动火审批人意见”这几栏中的哪那一栏?举个例子:我们公司车间有个二级动火作业,审批部门是所在的车间,我们制度规定的是车间主任审批,那办理的动火票是不是车间主任在“所在单位意见”那签字就代表审批了?后边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审批人意见就不用填了,还是说附录B.1中所说的审批部门签字是在“动火审批人意见”那一栏签字?谢谢,期待回复

回复:
您好!对于二级动火作业,作业票中的“所在单位意见”即为“动火审批人意见”,企业二级动火作业批准人可在“所在单位意见”和“动火审批人意见”其中一栏签字或全部进行签字都可以,“安全管理部门意见”可不需填写。企业可在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一级动火作业票填写要求同理。

文*竹

于1年前留言:

老师好,咨询下按照GB30871-2022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比如新建项目、EV充电业务、食品仓储业务等中的动火高空作业,是否需要遵循GB30871中特殊作业的规定?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生产区域内的特殊作业均应执行GB 30871-2022有关要求。企业行政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的特殊作业可不执行GB 30871-2022有关要求,但也应进行规范管理,建议参照GB 30871-2022有关要求企业制定关于非生产区域有关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企业新建项目区域的有关作业,可不执行GB 30871-2022有关要求,可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的有关要求。

华*勇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关于GB30871-202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气体分析点应该是接线点还是用电点?比如接台电焊机,是分析电焊机所处的位置的可燃气体呢还是分析接线点的。谢谢老师!

回复:
您好!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可燃气体分析点是指可能产生电火花的位置,包括非防爆的接线点、非防爆电气设备处。如果临时用电涉及动火作业,则可燃气体分析点还应包括动火点。

李*飞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在具有明火的生产装置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是否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能不能直接将具有明火的生产装置区划定为固定动火区?

回复:
您好!生产装置区的明火设备属于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该设备的生产过程不纳入动火作业管理。但明火设备区域为生产区域,不应将该区域设置或视为固定动火区,在该区域(明火设备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票,可不需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关规定应在企业的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白*东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1、化工企业配套的卸储煤装置动火作业按几级对待? 2、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围堰外多少米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对待,多少米按二级动火作业对待?

回复:
您好! 1.企业卸储煤装置区涉及可燃性粉尘,存在粉尘爆炸的风险。GB 30871-2022第5.2.16第要求“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2.1条要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 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GB 30871-2022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动火作业分级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可自行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有关制度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动火作业分级要求。 2.GB 30871-2022第5.1.2条要求“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外区域是否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并根据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定义确定相应的动火作业等级。动火作业等级与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的距离无直接关系。

安*白

于1年前留言:

拆除一截管道进行隔离,需要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吗?

回复:
您好!尽管拆除一段管道与盲板抽堵在某些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类似,但这两种作业不是同类型的作业,所以拆除一段管道不属于盲板抽堵作业。企业可以在本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凌*章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请问管线末端安装法兰盖属于堵盲板作业吗?

回复:
您好!在管线末端安装法兰盖作业一般情况下法兰口是处于敞开状态,所以在管线末端安装法兰盖作业不视为盲板作业。

刘*峰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特殊作业适用于紧急抢修作业吗?特别是夜间影响生产安全的紧急抢修作业是否需要按程序办理特殊作业票证?

回复:
您好!生产装置紧急抢修过程中有关作业同样属于特殊作业,紧急抢修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更大,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紧急抢修时,特殊作业的有关安全措施务必严格落实后方可作业,包括可能实施的能量隔离、气体检测等。企业应尽可能地在办理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后再进行抢修作业。如果紧急抢修时间特别紧迫,在严格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特殊作业票可采用在作业后进行补办等方式,并做好有关详细说明。

蒋*友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 根据《GB30871-2022》要求,吊装作业,占用了车间支干道,已经开了吊装作业票,还需要开断路作业票么?断路作业,是不是常与占道作业,道路开挖本身相关联。

回复:
您好!依据GB30871-2022断路作业的定义: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均属于断路作业,实施断路作业应办理断路作业票。吊装作业影响了道路正常通行,即使办理了吊装作业票,也同时需要办理断路作业票。占道作业就是断路作业,道路开挖也是断路作业的一种形式。

尤*杰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在全厂停车检修长达半个月的时间内,企业员工都正常上班配合检维修,周六、日的动火作业还需要升级管理吗?特别是已经降为二级的动火票仍需要升为一级管理吗?

回复:
您好!在企业设备大检修期间,如果企业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应急等部门在双休日或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大检修期间的双休日或节假日的动火作业可不需进行升级管理。但设备大检修期间夜间动火作业仍需要进行升级管理。

蒋*友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 高处作业,最长可开7天的工作票。工作中断如何理解?中午就餐算不算中作中断、第一天下班到第二天上班算不算工作中断?如果这也算工作中断,如果是工作中断,需要重新开票,那这最长可以开7天是不是没有意义。

回复:
您好!GB30871-2022第8.2.11条要求“高处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停止大于等于30分钟的,即视为作业中断。标准中没有要求作业中断后要重新办理作业票,在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内,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可继续作业,原高处作业票依然有效。

蒋*友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未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来指派做出明确要求。你的回复是在实际工作中,特殊作业监护人可以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中作业所在单位指派,也可以由作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来指派。但在冯建柱主任的视频解读中指出:监护人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必要时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是不允许的。这如何理解。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在修订的过程中,专家团队的本意是不应由承包商或第三方机构来承担特殊作业的监护人。但经过近几个月的多方沟通与调研,有许多企业反映特殊作业监护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方指派存在诸多的困难。同时鉴于GB 30871-2022未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来指派做出明确要求,结合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最后做出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可以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中作业所在单位指派,也可以由作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来指派的解释。无论由哪一方来指派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监护人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具备特殊作业监护有关业务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很好的履行监护人员的职责,确保特殊作业安全实施。

谭*谭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中动火作业的定义提到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是什么,应该怎么理解,谢谢!!!

回复:
您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是指生产装置中的某些生产用的设备设施,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以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比如一些加热炉等。

朱*利

于1年前留言:

GB30871-2022第10.8条规定: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或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请问:施工检修现场有配电箱(办理了临时用电15天),现场动火作业使用焊机需要利用该配电箱,动火作业办理24小时。1、24小时后作业结束,配电箱的供电要拆除吗?2、焊机用电需要同时再办理一张临时用电证吗?(否则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如何实现)3、配电箱上有符合要求的插座,使用符合要求的插针,需要再办理临时用电吗?基于安全风险管理,这样不断增加拆、接线路频次是否过于复杂,浪费人力,且增加安全风险。

回复:
您好!1.检修现场一般不会只为安装一个移动式配电箱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配电箱如果没有下游用电设备,不能成为用电设备,相关作业不属于时间用电。 2.如果临时用电相关联动火作业结束,同时该检修活动也结束,则临时用电线路、及有关设备设施(移动式配电箱、电焊机等)应拆除收回。如果检修活动未结束,第二天继续作业,则临时用电线路及有关设备设施可不用拆除,在第二天作业时可继续使用,在作业中断期间只需把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电源断掉。 3.上面已经阐述,单独的移动式配电箱不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电焊机、移动式配电箱等设备设施应共同办理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 4.在配电箱上使用插头取电的方式属于临时用电,需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因为临时用电包括接电、拆电和用电全过程。

向*杰

于1年前留言:

您好!想问一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新建项目是否需要按照GB30871-2022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项目有关作业可不必执行GB30871-2022的有关要求,可执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等标准的有关要求。

王*翠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作业单位、用电单位及配送电单位为同一单位,那么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签字都为同一人及同一时间,符合要求吗?

回复:
您好!如果临时用电作业单位、用电单位及配送电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作业人、用电人、配送电单位审批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前提是该人员应持有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时,如果前后程序符合逻辑要求,同一个人的签字时间也可以相同。

陶*欢

于1年前留言:

您好,老师。想咨询一下关于GB30871-202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的问题:审核、审批环节中受限空间气体取样时间与安全作业票中各级审核、批准时间之间间隔超过30分钟的,均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那么重新气体分析合格后就可以开始作业了吧,还需要再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吗?

回复:
您好!在安全作业票的审核批准环节发现距离气体取样时间超过了30分钟,应先再次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审核、批准。而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流程可不必再重复。

石*维

于1年前留言:

在2022版30871中规定特级动火需要录像,我的制度里面体现了,作业票中没有体现出来可以吗

回复:
您好!GB30871-2022附录A中的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有关于摄录设备的内容。动火作业票中并非必须体现特级动火作业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内容。

柴*龙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 我们工厂在办理吊装作业票的时候,遇到了一些疑问特地向老师咨询一下。我们吊装作业是几天前就计划好的,故当时就已经和受影响的部门在作业票上进行了会签,当时作业票上仅有基本内容的填写,审批流程未开始。在作业当天我们开始审批流程后,发现吊装指挥、所在单位意见的审批的时间均为作业当天,而受影响单位会签的时间在2天前,请问这样允许嘛?有些吊装作业需要3、4个部门会签,如果在审批流程开始后再进行会签确实会给实际的工作带来难度。 盼复。

回复:
您好!特殊作业在计划阶段,可以做一些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前在相应安全作业票中填写一些基本信息。但安全作业票的审核、批准包括会签等工作,必须应在作业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并检查确认后才能开展,不能提前会签安全作业票而随后再落实有关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