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刘*洁

于1年前留言:

您好老师!30871-2022要求一块盲板的抽、堵应分别办理作业票,公司当前也是在这样执行。我们公司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种尾气的吸附槽,在正常运行完之后要进行清洗,清洗之前要对排污管道和溢流管道进行8字盲板切换操作(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设计院设计此处为8字盲板。我们公司有40个吸附槽,每天都有此项作业,而且作业风险都是相同的的,所以我们有个想法:编制此项作业的固定盲板票并编号,固定部分包括危害识别、防护装备、清理措施、隔离措施等(每次作业都相同)。同时做一个固定票审批联,包括固定票编号、作业时间、各级作业相关人员签字、作业验收关闭等。针对此项作业时,固定票过塑放置现场,然后申请人填写审批联固定票号(2张或多张)、作业时间等,其他人员落实措施对应交底签字。这种方式就是减少作业票填写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每个月要一千多次这种作业,并且固定部分每次都是一样的。这种方式是否允许?请老师解答。

回复:
您好!不建议采取这种办理作业票的方式。

许*军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请教下,氧气乙炔气瓶,在存储或者未使用的情况下,是否有规范或相应标准要求必须拧紧瓶帽、加装防震圈?

回复:
您好!未查询到相关标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氧气、乙炔气瓶在存储或者未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拧紧瓶帽、加装防震圈的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条7中有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的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定。从风险控制角度建议企业加强气瓶管理,气瓶在存储或者未使用的情况下拧紧瓶帽、加装防震圈。

唐*凤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培训的问题,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要如实的记录,我们培训记录是一张签到表、培训人员照片、培训记录(记录人记录一份)。这样是不是就是资料完善了,还是说必须要来培训的每一位员工都自己写一份培训记录交上来。

回复: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要求,针对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描述为“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各省市自治区都有不同的要求,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要求下,还需满足当地规范文件要求。

许*军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请问下受限空间作业在分析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作业。请问,动火作业,分析不合格能够动火?若可以,该采取怎么样的安全措施?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第6.6条要求: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文件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这样可以避免作业人员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但动火作业前可燃气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绝对不能动火,否则将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余*轲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在办理作业票的过程中,监护人与作业负责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

回复:
您好!1.如果作业负责人不参与作业,且经过了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监护人。2.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

闫*锋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关于30871-2022中附录A、B是否为推荐性标准?安全作业票中作业申请时间企业是否必须或者强制执行?

回复:
您好!30871-2022中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不是强制性要求,供企业参考。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董*波

于1年前留言:

请教专家,维修检查高压电动机本体上的测温、测振仪表,需要电工证吗?有没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请教

回复:
您好!按照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内容,“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您所描述的作业内容属于“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作业”,应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证。

安*亮

于1年前留言:

老师好!根据《加氢站运输及配送安全技术规范》的团体标准,我公司把含氢的气体经过提纯,经过压缩机加压,然后在充装平台进行管束集装箱充装。那么,我们的提纯装置及压缩机划为供氢站吗?

回复:
您好!依据《加氢站运输及配送安全技术规范》3.2“供氢站”的定义,该企业的氢气提纯装置及氢气压缩机均不属于供氢站范畴,充装平台可以理解为供氢站。

闫*锋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 想咨询一下30871-2022中附录A/B属于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嘛?安全作业票中申请时间企业是否必须强制执行?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附录为资料性附录,供企业参考,不是强制要求的内容。各安全作业票中的作业申请时间是否设置、如何设置可由企业自行确定。

周*文

于1年前留言:

我公司临时作业票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全部是电工且作业负责人为配送点单位负责人,我们的作业负责人能不能在作业负责人和配送电单位上同时签字,一处临时用电不需要派三位电工去吧

回复:
您好!配送电单位的负责人可以担任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如果配送电单位的负责人取得了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也可以担任临时用电的作业人。

姜*建

于1年前留言:

最近拜读了协会发布的T/CCSAS021-2022《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其中9.1条要求:企业应配备硫化氢检测报警、防护等个体防护装备,制定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GB3007、GB39800.1和GB39800.2的规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但是查阅GB39800.2 表1中吸入性气相毒物作业中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里允许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作业举例中也涉及硫化氢。那么T/CCSAS021-2022《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与GB39800.2的规定是否冲突?

回复:
您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 表1中,吸入性气相毒物作业中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里允许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作业举例中也涉及硫化氢,但不意味着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完全适用于硫化氢的吸入性防护。在该标准5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中,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特点按照GB 39800.1-2020中4.2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危害评估。用人单位可根据表1所列的作业类别,或参考附录A所列的工种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对所辨识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评估,以此作为适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依据。 考虑到协会团体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同时化工企业生产过程涉及的硫化氢浓度差异较大,因此《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T/CCSAS021-2022)9.1条在符合GB3007、GB39800.1和GB39800.2规定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的规定 。从预防硫化氢中毒,与GB39800.2的规定不冲突。

柳*松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生产润滑油的企业得进化工园区吗。一:本项目产品主要为设备用润滑油,润滑油的主要作用为1:润滑,2:冷却,3:洗涤,4:密封,5:防锈,6:消除冲击载荷。 二:主要原料为基础油和防锈剂,抗氧剂,降凝剂,增粘剂等添加剂。三:主要工艺是基础油与添加剂搅拌,搅拌过程需加热40℃至70℃,检验合格后分装,销售。

回复:
您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第1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按照文件要求,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润滑油属于化工产品,生产润滑油的企业属于化工企业,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项目还是现有企业、装置,均要“进区入园”。

张*琦

于1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输油泵清过滤器,需要拆螺栓,请问拆螺栓属于动火作业吗?

回复:
您好!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拆螺栓的有关作业,如果使用手动工具,可不视为动火作业;如果使用电动工具且属于非防爆工具,则属于动火作业。

刘*攀

于1年前留言:

协会编制的《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中提到,变更评估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多种分析方法,请问老师协会有没有相关的培训资料及对应的变更举例?谢谢。

回复:
您好!可在协会网站首页的“化危为安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在线”平台https://www.ccsazx.net/#/home/index 搜索相关课程。

罗*祥

于1年前留言:

专家你好,贵协会出的应用问答98页说危化品企业中经常从事脚手架搭设、设备设施高处检修及维护的人员需要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请问这里的脚手架是特指扣件钢管式脚手架,还是包含所有类型的脚手架?化工企业因为有的作业高度不高,使用的是拼接组装式的脚手架,那是不是这种高处作业需安排至少两位高处作业人员,一人持有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负责搭设脚手架,一人持有高处检修及维护特种作业证上面作业?

回复:
您好!(1)脚手架是包括所有类型的脚手架。(2)高处作业时,如果脚手架架设人员与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人员是同一团队,则脚手架架设人员与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人员可以是同一人,但应分别取得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柴*龙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特殊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措施的交底,交底的时间有没有要求:是在作业票释放后作业开始前还是审批前呢?国标的描述为作业开始前,范围有点广了,可否给个相对比较清楚的时间段呢?谢谢

回复:
您好!GB 3087-2022第4.4条要求: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特殊作业票审批前完成安全措施交底。

柴*龙

于1年前留言:

老师你好,在我们工厂的服务楼内需要使用人字梯进行一些日常维护作业如换灯、门柜子维修等等。作业人员站立面的坠落高度是超过2米的。这样的作业是否需要归属于高处作业,需要通过高处作业票进行管理?高处作业票里面的安全措施在这样的作业的情况下大多数是不涉及的。高处作业票不能很好的管控使用人字梯的风险,而在服务楼里搭设脚手架、使用移动平台也是不现实的。 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内从事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 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作业前均应办理高处作业票,无论在是生产装置区还是行政办公区,高处作业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类似的。高处作业票中有“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安全措施确认要求,同时也可以再增加其他的安全措施。

翟*建

于1年前留言:

各位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安全标准化评审清单中有一条要建立安全标准化建设方案,这个建设方案需要每年都要建立一次吗?安全标准化建设方案和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是否是一样的,还是有区别?实施方案是否也是每年制定一次?如需制定,是否可以以SHE行动计划的形式替代?感谢老师解惑!

回复:
您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第2.2.2条中企业达标标准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该评审标准中未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结合评审标准前后文的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应该是同一个方案,是指企业在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时制定的相关方案。企业在首次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时,安全标准化建设或实施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周期内(一年或多年)只编制一个方案。企业已经建设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正常运行期间,建议每年结合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结果,编制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杨*生

于1年前留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有关于危险作业需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GB30871-2022中有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的要求。我的问题是现场管理人和监护人是哪一方的人。是施工单位,还是业主(雇主)单位。我单位这里要求是本单位人员,但有时本单位人员不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资格。是否应由作业主体实施单位提供上述人员。

回复:
您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0条要求: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GB 30871-2022中要求的特殊作业监护人,可以理解为《安全生产法》中的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没有明确要求由哪一方单位的人员担任。AQ 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也仅规定作业许可监护人“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作业风险及管控措施……”,没有规定作业监护人由哪一方单位委派。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可以由业主企业指派,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指派,对于高风险的作业,建议由业主企业指派。无论由哪一方来指派特殊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均应经过业主企业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担任。

罗*祥

于1年前留言:

专家你好,请问别的企业询问过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气动电钻,因发热量较小,可以不作为动火作业,那企业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管理吗?另外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工具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但现实是有些工具确实没法找到替代的非防爆的工具,那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回复:
您好!(1)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气动电钻,企业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认不会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则可不按动火作业进行管理。是否需要办理其他作业手续,由企业依据其他标准或企业管理制度来确定。(2)一般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视为动火作业,而使用非防爆的手动工具不视为动火作业。企业应严格管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手动工具应满足相关的防爆要求。